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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常军)(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文盲,****年*月**日出生,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715,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刘**社,无前科。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释放,同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康县***家中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K****5的蓝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前往康县县城,行驶至康县S307线14km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40.46mg/100ml。被不起诉人对该鉴定结果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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