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平)(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市人,家住临夏市**家园**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6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临夏市**家园**号楼**单元**室的客厅里独自喝酒,后因被害人王某某(系被不起诉人妻子)和别人聊天的事情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在一起,期间刘某某撕住王某某的头发将她拉到在沙发上用左腿膝盖顶住了王某某的左侧肋部,致使王某某肋骨骨折。之后又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与王某某争执时将王某某左手无名指划伤。经临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1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