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刑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0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镇**村,住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6时2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晋M****9二轮摩托车,行至209国道裴介十字路口时,因有酒后驾驶嫌疑被夏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刘某某酒精成分含量为114mg/100ml。
2019年6月6日,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15.5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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