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年**月**日出生,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2218,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释放,同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沟家里喝完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K****4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从**沟家中出发驶往林口,行驶至小康路30km+100m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33.01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该鉴定结果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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