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现住怀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荆涂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处,被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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