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01241974********,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乡**村,现住吉林省德惠市**乡**村。因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松原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由德惠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松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具体时间不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借用刘某某驾驶证销分后,谎称驾驶证丢失未将驾驶证还给刘某某。2020年春节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本人驾驶证被吊销,将刘某某驾驶证上照片换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照片后,驾驶吉A79493(吉CN515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路运输,直至2020年4月18日15时许,在珲乌高速公路行驶至珲乌高速公路松原服务区(白城方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2.书证: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刘某某无前科劣迹。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刘某某准驾车型为B2,当前状态为注销。
(3)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证实刘某某准驾车型为B型。
(4)登记保存清单、扣押决定书:公安机关将涉案物证扣押。
(5)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叫刘某某,1962年7月29日出生,司机。大约七八年前的一天刘某某说要用我驾驶证扣分,我刚好有事没和他一起去,把我的驾驶证让他拿去扣分了,大约过了五六天我向他要回我的驾驶证时他说不小心弄丢了,我和他吵了几句也就过去了,时隔五六天我就去补办了一本,在长春市车辆管理所补办的。随后我就不和他联系了,我不知道刘某某用我的驾驶证变造成他的驾驶证的事。
4.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2020年4月18日中午我驾车行驶至珲乌高速松原服务区(白城方向)休息时,因装载的货物超长,在向交警出示证件时,被交警查获。我用的是刘某某的驾驶证,大约是八九年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雇佣刘某某给我开车,有一次我借着处理违章扣分的机会把他的驾驶证拿走了,过了几天刘某某向我要驾驶证时我说被我弄丢了,就这样我就把他的驾驶证拿到了我的手里。2020年春节过后因为雇不到司机,我就寻思自己开还省钱,就把刘某某的照片换成了我自己的照片。刘某某不知道我使用他的驾驶证变造成我自己的驾驶证的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变造他人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该案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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