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8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郊**村村民组,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郊**村村民组,于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居住地。无前科。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电动车修理部和朋友姚某某吃饭喝酒后,刘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刘某某驾驶其白色夏利牌蒙D*****号小型轿车,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街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01.4mg/100ml。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0.735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20】酒鉴字第11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之规定的行为,系初犯,且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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