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公主岭市**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小区处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吉林恒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肇事车辆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刘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但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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