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廊坊市安次区,住安次区**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R*****小客车在廊坊市安次区**卡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依法抽取其血样备检,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10.4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信息;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不起诉。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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