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串通投标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李**听说*县要开始建设五个“四好公路”工程项目,李**想干张家沟至辛庄的工程,因工程项目需要招投标,李**就联系山西弘铁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排其组织公司参与投标,张*联系了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事处负责人刘**和鸿达建设有限公司**办事处负责人谢**,并安排张**联系河南天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山西弘铁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鸿达建设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参与投标,四家公司参与投标的标价均由李**事先决定,保证金从同一账户打出,****年**月**日山西弘铁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万元。
****年*月蒲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山西文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办理蒲县****年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招投标事宜,该项目标的额为***.****万元。李*得知后消息后,安排刘**组织山西骏通路桥有限公司、运城市康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忠民建养有限公司、河南天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上述四家公司每家**万元共计**万元的保证金、资料费、陪标费均由李*负担;四家公司的报价由李*提供。该项目由河南天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与项目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李*实际实施该项目工程的施工建设。
****年*月蒲县黑龙关人民政府委托山西北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分公司办理黑龙关石城街改造项目招投标事宜,该项目标的额为***.****万元。李*得知后消息后,安排谢**、刘**、申飞龙组织山西大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诚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山西吴胜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投标。上述四家公司每家*万元共计**万元的保证金、资料费、陪标费均由李*提供;四家公司的报价由李*提供。该项目由**市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中标,并与项目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李*实际实施该项目工程的施工建设。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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