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水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7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江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乡**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本院对其续保。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吉水县**镇**小区售楼部出来,将停放于售楼部门口路段的赣*****凯迪拉克牌小车发动后倒车。因刘某某倒车时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使所驾车辆与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沿**路自西往东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入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刘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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