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3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洪洞县刘家垣镇**村人,农民,家住洪洞县城内****小区**号搂3***室。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晋L*****晋K****挂号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洪洞县桃临线124KM+800M处(**村路段),往东右转弯向某某车队停车时,与同方向刘某某(甲)骑行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刘某某(甲)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某某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发生事故后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事故中队民警接受处理,依法认定为自首。案发后积极的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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