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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张某某,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5时50分许,刘某某驾驶湘E6****小型面包车,搭乘姚某某沿S219线自东向西行驶,行至武冈市安乐乡清水亭村1组路段,因操作失误,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杨某某驾驶的湘E7****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杨某某受伤、姚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武公交认字[2019]61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姚某某无责任。

刘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及姚某某的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杨某某车损费33000元,赔偿了姚某某家属76万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498129元,其余261871元由刘某某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近亲属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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