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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漳浦县**镇**村**自然村**号,住**经济开发区**城**区**幢**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漳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4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闽D*****小型轿车沿漳浦县古雷镇金福路从疏港大道往古雷镇卫生院方向行驶,至古雷镇政府门口路段时碰撞斜穿马路的行人洪某某,致洪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拨打110、120,并在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后在交警到达现场前弃车逃离现场。经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洪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洪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2020年4月2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赔偿洪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2万元并履行完毕,取得其家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艺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4

(院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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