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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刑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1月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吉J****W号黑色奔腾牌轿车,沿前郭县套浩太乡套浩太村内水泥路行驶至套浩太乡中学北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车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6.1920mg/100ml。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毕某某证言;

三、鉴定意见;

四、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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