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刑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1月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吉J****W号黑色奔腾牌轿车,沿前郭县套浩太乡套浩太村内水泥路行驶至套浩太乡中学北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车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6.1920mg/100ml。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毕某某证言;
三、鉴定意见;
四、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