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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乡**村**组,住梨树县**镇**楼**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吉C****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梨树镇西大桥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 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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