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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号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小区**室,于2019年12月26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0时03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陕J***5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延安市宝塔区育英中学公交车站旁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小南沟路口公路处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19】毒鉴字第2124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6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案发后,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

本院认为,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悔罪,系坦白,属初犯,且本案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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