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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住正宁县**镇**行政村**组**号。2013年1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经正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解处理;1999年6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正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0年11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正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2时许,刘某某与朋友饮酒后回家休息。20日凌晨3时58分许,刘某某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正宁县长乐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正宁县交通局十字右转弯后,车辆失控,撞上黄某某停放在交通局门前的宁A*****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局部受损。

2019年11月20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14mg/100ml。

2019年12月3日,经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刘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审查表等;

2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光盘1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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