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县**镇**村**屯,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019年7月25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牌陆地巡洋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宽城区上台新村小区中间小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中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乙醇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5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卷等;
2、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
3、 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