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永**人,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汉族,专科毕业,**集团职工,住**市**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7月1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5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以(2016)豫1481民初4513号判决书判决刘某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200万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偿还了刘某全部本息,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调解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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