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同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刘某某(吉林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10月10日拖欠63名工人工资,共计1144888.00元,在相关部门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案发后,刘某某付清全部拖欠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其付清全部拖欠工资,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吉检发办字【2020】28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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