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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20104196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住镇赉县**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同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刘某某(吉林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10月10日拖欠63名工人工资,共计1144888.00元,在相关部门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案发后,刘某某付清全部拖欠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其付清全部拖欠工资,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吉检发办字【2020】28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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