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吉水县**镇**路**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对其续保。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于1999年相识,并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儿一女。2016年12月份二人感情破裂离婚。2019年12月3日14时40分许,刘某某与杨某某在鉴湖市场刘某某经营的**食品配料店讨论二人小孩的抚养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费用等问题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刘某某拿起木凳往杨某某的身体及脸部砸了几下,将杨某某右上睑外侧至颧部砸伤,导致杨某某右眼旁皮肤破裂并水肿。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杨某某谅解了刘某某。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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