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巷**号, 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乔柳芳,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22时许,被害人贺某某在临汾市建设北路万豪宾馆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要账时,双方发生口角并撕扯,后被人拉开,随后贺某某又到汇丰北巷刘某某家找刘某某,在刘某某家胡同口,贺某某被刘某某用木棍殴打致伤。经鉴定:贺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贺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贺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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