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绰号: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怀疑在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队**号被害人曾某某家的鸡棚处附近种植的桉树苗被曾某某踩倒,便来到曾某某家鸡棚处找到曾某某,双方发生争吵后,刘某某把曾某某推倒在地,殴打曾某某,致使曾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曾某某的右胸第1、2肋骨及左胸第1、4、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50000元给被害人曾某某,取得被害人曾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