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镇**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423281974********,驾驶员。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子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子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山西省石楼县**镇**村**号驾驶人刘某某持“A1A2”驾驶晋A****5(晋L****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子长市****矿出发准备驶往晋中市**县送煤,17时55分许,当车行驶至子长市**镇**村处,将横过公路的行人子长市杨家原则镇***村民委员会*号村民委某某撞到,至委某某伤势严重死亡,酿成交通事故。2019年12月30日,经队委会研究认定: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委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延安全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行驶查询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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