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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覃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请民工砍伐了其种植于覃塘区**镇**村**屯后山的桉树。经鉴定,滥伐林木地点为**村1林班7.1小班,砍伐蓄积量为15.13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因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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