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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7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2********,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田林县渡瑶族乡**村**屯69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9年10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被不起诉人刘**拆旧房子时,发现其父亲遗留的火药枪,后进行收藏并使用。2016年9月 12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并组织民警前往调查,但刘**闻讯逃跑,经进行检查,并未发现枪支。2016年9月25日,刘**迫于压力,才委托其继父黄**将火药枪交给田林县八渡乡派出所。2017年3月1日,刘亚胜因与他人打架,被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非法持有一支枪支的事实。经鉴定,刘**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亚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亚胜不起诉。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2********,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9年10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拆旧房子时,发现其父亲遗留的火药枪,后进行收藏并使用。2016年9月 12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并组织民警前往调查,但刘某某闻讯逃跑,经进行检查,并未发现枪支。2016年9月25日,刘某某迫于压力,才委托其继父黄某某将火药枪交给田林县八渡乡派出所。2017年3月1日,刘某某因与他人打架,被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非法持有一支枪支的事实。经鉴定,刘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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