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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渝水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渝水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同渝水区良山镇舍山村委浒江村小组村民罗某某,口头谈好以850元的价格,买下罗某某的弟弟罗某华租赁在本村“化石坑”山场的杉树。随后,刘某某未在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通过罗某某雇人砍伐了该山场杉树。之后,雇车装回其自己开设的小型木材加工厂。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滥伐林木所砍伐的杉木立木蓄积量为18.222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主动到渝水区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交待了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共计18.222立方米,数量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滥伐林木罪。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自首情节,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费,自愿补植护绿,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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