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政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9********3037,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某镇某村半坑**号,住福建省政和县某镇洋头**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政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于2014年向镇前镇湘源村承包了“称勾丘后”山场,为了在该山场种植锥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年底携带油锯和柴刀到该山场砍伐林木,被砍伐的林木中有两车赠予刘某甲用于茶厂烘茶,部分带回家中当柴火烧,部分遗留在山场上。经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被伐山场位于政和县镇前镇湘源村041 林班07 大班030 小班,面积共25亩,其中林权属于刘某乙、刘某某有4.8 亩,林权属于刘某丙等人共有的18 亩,林权属于湘源村集体有2.2 亩。

案发后,刘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主动到政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其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8.4492立方米,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5000元人民币,有开展生态修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柴刀一把,电锯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政和县公安局依法上缴。

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