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9********3037,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某镇某村半坑**号,住福建省政和县某镇洋头**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政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于2014年向镇前镇湘源村承包了“称勾丘后”山场,为了在该山场种植锥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年底携带油锯和柴刀到该山场砍伐林木,被砍伐的林木中有两车赠予刘某甲用于茶厂烘茶,部分带回家中当柴火烧,部分遗留在山场上。经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被伐山场位于政和县镇前镇湘源村041 林班07 大班030 小班,面积共25亩,其中林权属于刘某乙、刘某某有4.8 亩,林权属于刘某丙等人共有的18 亩,林权属于湘源村集体有2.2 亩。
案发后,刘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主动到政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其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8.4492立方米,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5000元人民币,有开展生态修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柴刀一把,电锯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政和县公安局依法上缴。
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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