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晋城市城区**餐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路**号**座**单元**,现住同户籍。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2月2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晋城市城区**街**餐厅负责人刘某某从河南郑州购买含硫酸铝钾的实发牌“泡打粉”后, 超剂量添加到面粉中制作成油条后对外销售。2019年10月25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晋城市城区**街**餐厅制作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检,经检测,油条中铝残留为 330mg/kg,超过了国家限值低于100mg/kg 的标准,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案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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