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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561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乡住白城市洮北区**街**号楼**单元**楼西。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1月5日间,先后三次在白城市洮北区兴安路铁路市场盗窃土豆、菇娘和瓜子,价值1000余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吴某某、黄某某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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