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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3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3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因涉嫌盗窃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无生活经济来源,遂起通过盗窃获取非法所得的念头。2018年11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窜到雷州市**街道**大道**号(XX打金店)盗走1件金手镯。次日早上8时,民警在雷州市**街道**大道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抓获,并且缴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的金手镯1个。经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盗窃的1件金手镯为足金手镯,市场参考价人民币2860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盗窃的金手镯已退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今年84岁,案发后自动到案,且本案盗窃赃物值款数额刚达较大标准,己退赃,获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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