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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新城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韩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岗宁,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了弥补其在西安市451医院住院治疗不能报销的医疗费用,明知其未在西京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下,通过一名中年妇女两次以六、七百元的价格购买价格分别为12111.34元、14463.79元的假西京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和假西京医院的住院病历,分别于2015年11月、2016年10月到其单位韩城市**发电厂报销,从中分别获利10087.15元、11691.32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假票据先后两次骗取医保基金共计21778.47元(已退赔),数额较大,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属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属酌定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全部退赔,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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