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540918231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村干部将**村13亩闲置林地以租金为1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温某某等人承租后在租期内对该土地开采建筑用砂出售。致使该块土地耕作层严重被破坏,破坏面积达37亩之多。经雷州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被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37.2亩,地类为林地。
案发后,**村主动对被破坏土地全部复耕复绿,并通过了**村委会、杨家镇政府、雷州市农业农村局、雷州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的验收确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合同签订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复耕证明书等;2证人刘某甲、吴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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