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0时许,酒后驾驶号牌闽******的二轮摩托车,从安溪县**桥下往****站方向行驶,至**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0时43分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4.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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