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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宜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宜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2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所为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宜君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被宜君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4时10分,刘某某前往被害人马某某家欲与其复婚,在未经马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翻墙进入马某某家院内,与马某某发生争吵撕打,并将马某某的一部金色iPhone xs max 64G直板智能手机摔坏。在马某某的父亲报警后,刘某某一直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罚认罚,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指认笔录和照片,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宜君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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