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忻府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11949********,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忻州市**学校退休**,现住忻府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0日将本案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4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H****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忻州市九原街禹东搅拌站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4.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的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小,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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