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7553,汉族,中专文化,吕梁***管理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镇**村,现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2时0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晋******白色**牌小型轿车途经文水县***路段时,被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道路执勤执法民警查获。同日22时32分在文水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1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获经过及照片、视频,刘某某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从轻处罚申请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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