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1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号**栋**,群众,个体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刘某某于2019年3月2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2日本院报请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20年3月18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期间,梅州市公安局对广州**公司进行查处,抓获该公司肖某甲董事长、丁某某总经理、讲师部组长肖某乙、排会经理余某某(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人,破获一宗利用“双修溶酶因子”口服液等保健品对中老年人进行营销诈骗的案件。经查明,广州**公司各部门整体运作、协同分工,为实施公司营销诈骗行为,对公司经销的“双修溶酶因子”口服液等保健品进行虚假宣传包装,外派公司权威机构专家(实为公司讲师部的讲师),分别与全国各地的经销商合伙开展产品诊疗AB会,以虚假的检测仪器和虚假检测报告,夸大保健品功效和治疗效果,对中老年人顾客进行保健品营销诈骗,从中牟取暴利。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营的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平时主要销售各种保健品,是广州**公司经销商之一。2018年7月间,刘某某与广州******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丁某某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商定以“AB会”模式推销“双修溶酶因子”口服液,在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由广州******有限公司安排该公司的讲师肖某丙、朱某某(另案处理)到刘某某经营的公司为中老年人顾客举办诊疗推销会。诊疗会期间,刘某某及其员工配合广州**公司的营销策略,先按讲师的要求布置会场,准备物品,邀约好老人。肖某丙则虚构其是“香港细胞基因检测中心”主任,携带一套谎称是可以通过无线网络连接“香港细胞基因检测中心”后台的仪器(实为血糖血脂检测仪器),对在刘某某公司内听课的中老年人顾客采取指尖血液标本进行化验检测,再为中老年顾客逐一出具虚假的“香港细胞基因检测中心权威检测报告”,从中向中老年人顾客推销据其称可以治疗各种疾病的“双修溶酶因子”口服液,以每盒498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中老年顾客销售。共向张某甲、李某某、崔某某、莫某某、张某乙、袁某某、洪某某、吴某某等人,累计销售“双修溶酶因子”口服液60盒,合计销售总额约2988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刘某某主观上隐瞒事实真相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物品:账本8袋;销售明细2袋;营业执照2本;U盘4个、移动硬盘1个;笔记本电脑3台;工资表4本;销售明细11本;申请书10张;手机2部;电脑主机1台;卫生许可证1本;食品经营许可证1本。上述物品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公安机关扣押刘某某的人民币25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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