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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0*****,汉族,高中文化,一汽铸造有限公司铸造一厂库管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现住绿园区荣鼎康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46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1QL9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绿园区景阳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西环城路交会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6.6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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