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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_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员工,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单元**号。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50分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C*****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涂山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纬四路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2019年9月15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血样乙醇进行鉴定,刘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无其他从重情节且认罪悔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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