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开检部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3********,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被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16日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1日16时许,齐某某(已判决)与胥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分别驾驶车牌号为鲁******斯柯达明锐轿车、车牌号为京******雪佛兰轿车在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城附近故意发生碰撞,齐某某指使杨某某(已判决)和刘某甲分别向中国人保报案,中国人保理赔保险金12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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