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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临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56********,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镇**组,住湖南省临澧县**镇**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05年成立临澧县**陶瓷厂,并与其儿子刘某丙(已判刑)共同经营管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系**陶瓷厂法人代表。该厂先后雇请宋某某汪某甲、沈某某、汪某乙等人生产酒瓶、脊瓦等陶瓷产品。因经营不善,自2013年起至2014年12月共拖欠63名工人工资612373元。宋某某、汪某甲、沈某某汪某乙等人多次向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丙讨要未果。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4年12月以外逃方式予以逃避,拒不支付。在讨要无果后,宋某某等人向临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报案。劳动监察大队向**陶瓷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陶瓷厂于15日内付清所拖欠的工人工资。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采取更换手机号码、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直至2020年4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2019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家人共计支付6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拖欠的工人工资。2020年4月20日,在临澧县**镇***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欠薪员工签订工资调解协议书,并支付工资15万元人民币,同时承诺将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结清余下工资125577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提起诉讼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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