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481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村**组,现住耒阳市**街道**花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立案上网追逃,2018年7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抓获并寄押于黄埔区看守所,7月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同被害人郑某某老公张某某说,他准备在**培训学校,问张某某愿不愿意入股,张某某说要同老婆被害人郑某某商量。2017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找到被害人郑某某,称其在**开了一家**培训学校,想拉被害人郑某某入股,并称入股15%每年就可以分到总利润的15%,因设在**广场邮政局楼上的**培训学校是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又带被害人郑某某到**培训学校施工现场参观,被害人郑某某就信以为真,于2017年5月25日,被害人郑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签订协议,被害人郑某某投资该培训学校37500元,占15%的股份,每年按15%分红。2017年5月26日,被害人郑某某拿了37500元钱给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被害人刘某甲收钱后,用于网络赌博并全部输掉。2017年8月份被害人郑某某老公张某某到**培训学校要求分红时,才得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并未投资入股该培训学校。经查,该培训学校系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姐姐刘某乙与许某某、郑某某合伙开设,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没有关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退还了被害人郑某某本息共计4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合伙协议、股份协协议书、收款收据、治安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案发后对退还了被害人本息,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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