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公开版)_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干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住**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新干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驾驶赣******摩托车,沿新干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村口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结果与同向在前彭某某骑行的三轮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彭某某当场死亡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在现场拨打110报警并主动投案。事后刘某积极赔偿被害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拾五万五千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22警情信息、责任初步认定意见书、血液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调解书、自行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谅解申请书、人口信息查询、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户口簿复印件、家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归案经过;2.证人刘某甲、皮某某、张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报告书、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同时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了被害方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干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