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高中文化,农民,甘人,家住**乡**村13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08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酒后驾驶甘KN693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西和县西峪镇由北向南向汉源镇黄磨村行驶,行至西和县消防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刘某血液酒精浓度为384.1mg/100ml。后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的刘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139.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
二0二0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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