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x,女,1970年9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0090826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蔡河北东街1号风华水岸小区15号楼14单元407,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x驾驶豫P103G6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淮阳县东二环路铁道沿南50米路段时,与推着手推车步行的徐xx发生相撞,致使徐xx受伤入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刘x能积极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刘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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