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2********,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8月18日在一个叫“猪小妹养殖技术讨论群”发布了一段内容为“想想为什么是**,想想为什么是郑州,想想为什么就在贸易战升级后的几天内发生,以及结尾为,又来一次玩弄中国人民……”的言论,该段话是刘某某根据相关疫情报道编撰出的涉及**的虚假信息,该虚假言论被大量转发,且被发布在“猪客网”网站上,短期内浏览量达七万余次、跟帖量达六百余条,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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