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90********,汉族,专科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及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雇请被害人刘某乙、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骆某某等人到其租用的上栗县**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一厂区内从事烟花生产工作。后因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及同案人黄某某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一厂区在2018年9月底便停止了生产,但截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及同案人黄某某仍拖欠被害人刘某乙、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骆某某等49人工资达372743元,刘某乙、王某某等人多次向其讨要工资,均未果。2019年2月1日、4月4日,被害人刘某乙、王某某等人到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及同案人黄某某拖欠工资的情况。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责令刘某甲、黄某某支付工人工资未果,遂于2019年4月15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5月21日,同案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23日,黄某某的家属将其拖欠的被害人刘某乙、王某某等49人工资共计372743全部付清。2019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企业信息查询表、身份证复印件、欠条、承诺书、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指令书、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黄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同案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支付了所欠职工工资,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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