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杜检检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村**栋**单元**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51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皖FD****号小型面包车,沿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岳路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民警对刘某某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2019年12月13日,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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